首页-- 收费依据文件>--《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<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的通知>的通知》(豫质监办字〔2017〕41号)
《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<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的通知>的通知》(豫质监办字〔2017〕41号) 发布时间:2017年06月12日 信息来源: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




作者:河南省质检院 编辑时间:2017/6/17 16:18:49 浏览 9620 人次
打印此文  关闭窗口
© 版权所有: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白佛路10号、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 邮编:450047
联系电话:博学路园区:石油化工、橡塑:0371-89933179; 涂料、建材:0371-89933178;轻工、机械、石陶:0371-89933187; 食品:0371-89933180;原阳检测家具中心:0373-5800185;东明路园区:电气:0371-63318986;珠宝:0371-63318193;业务大厅:0371-89933175
周一至周五 8:30—17:00
ICP备案/许可证号:豫ICP备15032177号 公安备案号: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290号